【書寫女路】從地景看女性形象的轉變——以查某嫺人權碑為例

    參觀「宜蘭女性地景」特展數次,從宜蘭人故事館的靜態布展與專題演講,有了初步認識;而後特展進入校園,多了互動設計的展出,不僅能讓觀者快速掌握要點也更添趣味性,於是邀了幾位朋友分次前來觀展體驗,一起激盪想法。然而無論看過幾次展,對於在地生活場域裡的女性地景,感受的深刻程度尤以參與讀書會為最。感謝國維校長的邀請,得以幸運加入美鳳老師所帶領的「女路讀書會」,經由老師對於「宜蘭女性地景」的說明理解其定義:涵蓋「性別、歷史與空間」三要素,具有代表性且能具體呈顯過去宜蘭女性生命軌跡的建物或文化景觀。尋找與土地有所連結的女性生命經驗,認識女性在地理空間上的活動歷史,再分組進行景點認領與相關資料的蒐羅、研讀,而後透過實地走訪景點與讀書會夥伴分享。經此過程,開始以不同的角度觀看舊城周邊因習見而常僅一瞥的地景,其中印象最為深刻者,是那塊清時留存至今的古碑。

    錮婢示禁之碑乃清時為遏止陋習而由官方行文全台各廳縣之通令,現僅存四座,其一的「查某嫺人權碑」位在宜蘭。原碑無題為求便稱而名各異,諸如:查某嫺解放碑、嚴禁錮婢不嫁碑記、禁止不為婢女擇配碑、禁止畜養婢女不為擇配碑、噶瑪蘭廳嚴禁畜養婢女至二十五歲不行擇配碑等,顧名思義此鐫於1840(道光20)年的碑刻,目的不在禁止畜養婢女,而在強調婢女年至二十三歲須為之擇配,最遲不得超過二十五歲。若有所違,婢女家人可告官領回,無須歸還當初賣女時所收受的金錢,雇主尚須杖八十大板以示懲戒。是怎麼樣的社會風氣屢經勸諭仍難禁絕,非得讓通判徐廷倫秉承臺灣道姚瑩的指示,大費周章於衙門口立碑警示?昔時男尊女卑的年代,女性多因纏足而行動受限,生活範圍侷限於家中相夫教子,勤持家務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付出,須遵守三從四德之傳統禮教,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終其一生扮演著依附男性的附屬角色。士庶之家的女子生活境況尚且如此,更遑論出身寒微家庭者,若迫於家計而遭鬻賣為婢,又將面對怎樣的生活?長居主人家中服各種勞役的婢女,若相處尚佳或具姿色者且納為妾;抑或日後安排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姑且不論聽憑安排所嫁的對象如何,幸得安排者終究是少數,多數的境況是:既經買賣,即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禁錮終身伺候數代者比比皆是,婢女受虐、遭染指時有所聞;既為出價者之「財產」,必要時還可以轉賣或典當變現,迫令從娼者亦有之。如此惡俗衍生諸多人倫悲劇與社會問題,清時官府直指此為「上乖天和下敗風俗」,而有諭令改善祭出杖罰的「查某嫺人權碑」出現。縱然歲數限制遠超乎當時的適婚年齡,但在理應婚配得入宗祠、傳宗接代以符倫常的傳統價值觀上,為婢女擇配的訴求,強調的是女性由「所有物」而被「視為人」的轉折,故以「人權」稱之委實貼切。

    隨著政權移轉,噶瑪蘭廳署位址改設宜蘭支廳廳署,日人另於廳署附設西式診療所,即今宜蘭醫院的前身,而後宜蘭廳署等行政機構於1906(明治39)年具規劃性的遷建南門外,但直至1918(大正7)年醫院大興土木,舊廳署原有之木造建築才全數拆除改建為磚造大樓。初始立於噶瑪蘭廳署前的「查某嫺人權碑」移往今之宜蘭公園,根據《蘭陽大觀》所載,1933(昭和8)年諸碑林立的公園內,唯此碑為清朝遺物,立於女子公學校前。若言其目的是為了讓女學生今昔對照,從而感受日治時期女性可讀書就業的進步,仍不免思其何須如此,立碑往往帶有彰顯功業或政令宣導之目的,特意移碑且立於此是否尚有其背景因素?於是想起了宜蘭女子教育的重要推手——郭周明媚。

    日治時期藉由教育的推動普及日語,透過思想觀念的養成以利治理;而女性被視為家庭與子女至為貼近的照顧者,亦應具備基本知識素養,是以日人以開化意識逐步推動臺灣女子教育,1896(明治29)年臺灣總督府在各地設立國語傳習所時即兼收男女。但在「男女七歲不同席」的保守觀念和纏足限制之下,女子走出家門與男同校受教育,雖依性別分班授課,但仍大大挑戰了傳統男女分際;且女子重在治內持家無才是德,得其婚配侍奉公婆教養子女為要,受教育的必要性難獲當時社會所認同。故官方雖致力於推展女子教育但成效不彰,願意讓家中女子入學者可謂寥寥,部分仕紳即使面對官方要求也多半出於應付;而女子入學後不僅到課率低,輟退學者亦所在多有。1903(明治36)年,時年二十六歲已婚育有二子的郭周明媚,即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自台北受聘到宜蘭公學校任教。生於清領時期的她,雖經纏足但因夫家開明,得於日治初期以二十歲之齡入學接受現代教育,精勤向學而成為臺灣首批女教師。日人期以其經歷鼓勵女性就學,破除社會上普遍認為女子上學無用之偏見。郭周明媚在宜蘭一待就是三年,透過積極登門拜訪仕紳並辦理內地教育成果展等各項招生活動協助發展女學,初始招有四十六名女子入學,後續能讀至畢業者雖寡,但足以視為宜蘭在地女子教育的開端。日後女子就學人數逐步增加,1918(大正7)年另設宜蘭女子公學校(今之宜蘭國小)劃分男女受教場域,原公學校的女學生移轉至該校就讀,至1920年代起女子就學風氣漸開。而面對宜蘭女子公學校的校門而立,作為女性今昔生活對比的「查某嫺人權碑」,恰能反映此段日人亟思改善女子就學不振的過往。

    此碑的遷移,亦可視為女性形象轉折的歷程,背後皆有官方力量為後盾。道光年間鐫石立碑於噶瑪蘭廳署前,象徵清時官府試圖保障婢女同而為人理應婚配的基本權利,一改婢女由面目模糊的「他人所有物」轉而「被視為人」擁有具體的形象。雖當其時,在父權社會的架構中,女性仍是依附男性生存的「附屬者」,但「由物為人」的形象轉變,已較以往被賦予基本尊重的價值。而日治時期官方移碑至公園,面對女子公學校而立,帶有相較於曩昔更為進步的宣告意味:不只視其為人,更提供女子受教育的機會。無論女子就學與否,提供選擇機會而非以性別禁絕於教育之外。日治時期推展女學雖以提升人民素質便於管理為出發,未脫對女性持家能力的期待,但女性照養子女的方式,不再僅憑長輩口述經驗傳承,可從在校所開設的科目學習更為科學且系統化的相關知識,持家照養能力相較於以往更為提升。部分女性於初等教育的養成後,尚能接受職業教育培養一技之長;若家庭經濟條件及支持度足夠,亦有高等女校的選擇,甚至不乏出外留學接受專門教育者。是以提供女子受教育的機會何其關鍵,踏入校門習得智識具備專長,能力的養成讓女性的個體性逐步提升,甚至有機會在職場發揮影響力,一如初時協助發展女學的郭周明媚,由知識的接受者成為傳播者。女性的發展,因為受教育有了更多的可能。

    「查某嫺人權碑」於戰後幾經輾轉,據推測約於1958年左右因位處宜蘭縣婦幼福利中心興建基地上而暫遷縣府員工福利社前的草地,而後移往縣長官邸(今之宜蘭設治紀念館)庭院,1980年代存放於宜蘭文化中心庫房。2004年蘭陽博物館成立接收庫藏,直至2022年「宜蘭女性地景」於蘭博展出,此碑同展得以復見於眾,實屬難得。碑體雖已裂損,並未減其見證宜蘭舊城女性從「不分身分同而為人,應得婚配以入宗祠」人權訴求背後所對應的傳統社會價值觀轉變,而其在日治時期放置地點的轉移也象徵著「走出家門踏入校門」逐步改變生命視野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楊晉平〈郭周明媚〉,《蘭城先賢》,宜蘭市公所,2018
張美鳳〈查某嫺人權碑〉,《噶瑪蘭ㄟ花蕊》166期,社區大學,2019
張美鳳〈歷經滄桑一古碑〉,《噶瑪蘭ㄟ花蕊》185期,社區大學,2021
張美鳳〈新女性姍姍而來:從女性地景看宜蘭女性地位的轉變〉,《噶瑪蘭ㄟ花蕊》190期,社區大學,2022
張美鳳〈空間裡的女性歷史——宜蘭女性地景的挖掘與地圖的建構〉,《宜蘭文獻》130期,2022
蘭陽博物館〈女路啟航——女性地位的見證〉,《蘭博電子報》141期,2022

※本文於《噶瑪蘭ㄟ花蕊》205期刊載,內有詳細圖說。